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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7月到公司上班,公司口头承诺试用期三个月,期间工资为800元/月,转正后工资1200元/月,合同期三年。可是,试用期满后,当我多次请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始终借故拖延试用期。 直至2009年4月,公司才与我签订合同,合同期才一年,工资也从4月开始改为1200/月,但是,这份合同却没给我。 此后,2009年7月公司再次要求我签订合同,说上次合同无效。然而,合同期已经改为两年,协议部分也做了许多改动,基本上都是就强调乙方(本人)违约责任的,试用期也篡改为2009.4.1-2009.6.1。 之后,我多次要求工资补偿,均无结果,但公司始终没说不补偿。 至今,公司对工资补偿问题只字不提。 现在,我的合同期还不满,仍在公司上班。请问:我若现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定公司支付二倍试用期工资,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我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注:我是2009年7月签的合同,但是,合同书上写的期限是2009.4.1-2011.4.1)

仲裁 2018-10-02 15: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既可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签订三年时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约定明确的期限。在实践中,有一些职工在工作中表现消极,经常违反企业规章和劳动纪律但情节又够不上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解除劳动关系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解除劳动关系又给企业造成损失。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职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除外)。因此,如果约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宜太长),企业就有相当的主动权,可以避免承担因辞退引发的赔偿责任。
  •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
    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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