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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与原来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并且有培训协议,协议里面规定,如果我不在培训后回到原公司工作,将赔偿培训费用。但是培训协议里面的培训时间却是空白,写的是,2011年3月10至2011年 月 日,原来口头协议是3个月,可是实际上是六个月。协议里面的培训内容写了会培训CAD mastrecom 软件,可是培训的时候并没有培训这些。今年2月16日,我提交辞职信就直接走人了。但是我走后,公司并没有电话通知我回去继续上班,也没有书面通知我回去上班,也没有给我邮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离职证明,并且月2月20日给我停了社保。原来招聘的时候说的是该公司去年10月份会投产,然而直到今年3月份才开始投产。这是不是该公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啊?现在我找到了一份新工作,但是要求我出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我于是回到原单位要求给我开,离职证明,但是原公司拒绝开。请问,我该怎么进行维权。

合同纠纷 2018-10-02 15: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是进入新企业报到后,第一份需要劳动者亲自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每个劳动者依法获得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证件,更是企业依此管理员工和兑现承诺的依据。因此,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劳动合同》基本上是由企业事前草拟好的一个“格式化”的文件,只是因岗位不同、工作标准不同、责任不同、劳动者的能力不同等等,在具体填写时,一些数据和文字描述有所不同而已。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所以,既然是一份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劳动者就可以参与制定。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合同,有一个时间是30日内必须签,不签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这签合同肯定是在试用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要内容。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知,尽管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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