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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某公司聘请刘某担任公司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五年。劳动合同约定,如刘某擅自离职,应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公司仅为刘某缴纳了2008年4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费。2008年6月,刘某因和公司发生矛盾而辞职。刘某才发现公司未为自己缴纳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为此,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向社会保障机构为刘某缴纳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并为刘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诉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内如被告擅自离职,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费9000元及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现刘某主动提出辞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公司的损失及公司为刘某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2)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合法?为什么?

仲裁 2018-10-02 15: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你好,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有: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至迟一个月内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还需继续用工的,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第二,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辞职的还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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