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案情:我奶奶名下有一间房屋,从99年开始由我爸爸出租给梁某做冻库,并签了书面合同,租期约定一直租到拆为止。2010年通过一场继承官司,法院判决该门市不属于我爸爸,属于我两个姑姑所有。判决生效后,我爸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便口头通知梁某解除租赁合同,并且给梁某通过邮局邮寄了一份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被对方拒收,(邮局退回,并未开封),梁某通过邮局向我爸爸邮寄房租费,汇款单签收人是他人代签,也并未到邮局领取房租费。问题:现在姑姑要求梁某搬出房屋,梁某向法院状告我爸爸,要求承担损失。请问这个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有效,是否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我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正当权益。

合同纠纷 2018-10-02 19: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得以随时解除,但基于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解约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1、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的,转租合同不一定无效。
    2、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转租合同有效;如果承租人知道转租事实后立即提出异议的,转租合同无效。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
    1、如果承租人的违约行为符合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董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董先生还可以与承租人协商解除合同;
    3、董先生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义务,可以解除合同。以
    1、3方式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解除。另外,无论董先生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都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池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