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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顺律师:您好!前面请教了几个问题,得到您快捷准确的回答,十分感谢。现我有一问题其它律师给了我一个文不对题的答复。所以,今天特请教您,请您在百忙之中尽可能给我一个比较详细的解答。谢谢!

我与某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开设酒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并经对方同意进行房屋装修、购置物品,投入大量资金。在筹建试营业的半年中,对方多次违约,我方提出交涉,他方仍不履行合同,至使合同无法履行,也无法开展正常营业。为此,我方在需交付第二期租金时书面提出:“由于你方多次违约,现仍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因此,我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法律采取暂不支付租金在内的一系列救济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后停止营业,我方向仲裁机构提出“终止合同,按合同条款赔偿全部损失” 对方却以我方在庭审期间不交房租为由提出反请求诉我方违约,赔偿损失。 请问,根据上述情况,能否认为我方违约?

合同纠纷 2018-10-02 19: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继续租赁房屋租金需要与房屋原来的主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够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无法继续租赁
  • 租赁合同装修时,出现相关的赔偿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
    2、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
    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
    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对装修物补偿的问题,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执行。
  • 这里涉及到2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房租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房的行为导致你方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法律关系。对于租赁关系来说,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并不得干涉承租方正当使用租赁物。
    由于出租房的干涉行为导致承租方不能使用租赁物,承租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侵权行为来说,你方可以结合侵权的程度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对打人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建议你们认真看一下合同,因为结合我们为客户起草的合同,我们会在合同中约定房租的交付时间。对于这种合同,一般会要求提前3个月或一个月缴纳下一年度的租金。是不是由于你们没有按照约定缴纳租金,导致对方采取了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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