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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家大型商场【房东个人买断产权】租赁房东的店面,在第一任经营户租赁合同未到期,【租期还剩4个月时签的合同】但房东多次告知第一任经营户,【并在和我签合同的时候又进行了最后告知】第一任经营户提出租金太高并明确告诉房东不在续租,房东才和我签了合同,签完合同我就去店面告诉第一任经营户,门面在你不租的情况下,我已经和房东签了租赁合同。全部租金15万,我先付了10万,【没有注明是定金,但是合同是制式合同】余款5万于2012年2月底付清。问题来了,2个月后【在我和房东签完合同】第一任经营户又提出继续续租,房东又意思在将店面租给第一任经营户,明确告诉我第一任经营户现在给的租金比我的高,表示他愿意承担与我签合同时候写的违约金1万元。那这样我方损失巨大,我是退掉商场其他门店后全部款交的租金,并且在签完合同后我方又进了大量的货大概19万以上,房东单方违约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1万。那我就没有任何退路了。我将所有都放在这放在这间门店上。我损失的何止是1万元那么简单,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求律师给帮助。

合同纠纷 2018-10-02 19: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房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3、承租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持租赁合同及自己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应予受理。
  • 关于租赁租金可以跟房东商量,继续租赁房屋租金需要与房屋原来的主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够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无法继续租赁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因此所说的情形,房东应当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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