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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5年在荷花中路租了一间房子开饭店,合同是4年,从2005年9月-2009年9月上面写着中途不能退房但是可以转租。我开了几个月因为怀孕了,就一直关着门没有在经营。关门期间还交了2006年的房租,眼看2007年的房租有要到了,因没有钱在交房租,我和房东商量怎么办,房东让我转让出去,我以最低价12000元找好了转让方,由转让方和房东协商房租的事,房租也是房东到转让方哪里拿的。我把房屋租赁合同也多给了转让方。可是转让方也应亏本经营不下去,经过房东同意在2007年的7月有把饭店转让给另外一个人。期间他们没有任何人通知我。2007年8月底另一个老板也因亏本就把饭店里的一些用品拆走了走人了。房东因为拿不到那个老板的租金就把我告上了法庭说要求赔房租26000元,还有违约金10000元。你说有道理吗?还有他的房子在2008年12月重新又租出去了,我该怎么办?这个官司我能赢吗?

合同纠纷 2018-10-03 09: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3、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4、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 租赁方如果未按时交纳房租,房屋主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收回房子,获赔违约金,向租赁房加收滞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5.私自将房屋转租于他人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 你好,在他与房东租房合同中,若有权转租的情况下, 你们也只能和他签订到7月20日的止的转让合同(且将他和房东签订的合同备份),之后的只能和房东签订。 同时还要确定他是否已经将这4个月的房租已经向房东交付(从他们合同中租金交付方式以及房东的收条结合来看)。
    签订合同时一般要注意对方及房东身份证信息,房屋产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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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9月-2009年9月上面写着中途不能退房但是可以转租。我开了几个月因为怀孕了,我把房屋租赁合同也多给了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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