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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还有无其它关系存续?

劳动纠纷 2018-06-29 13: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是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是因为这几种情况的出现并非出于劳动者个人的过错。  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给劳动者一段时间,以便于他们寻找新的工作,不致因为劳动合同的突然解除给其生活带来困难。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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