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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年初租的房子,当时和房东说好的是一年内不涨房租,但是现在半年时间却通知我要涨房租。当时租房的时候房东只开了一张“送货单”的条子,具体内容如下“顾客:房号 时间:2012 * * 内容:水电表数值、房租:***元、押金:***元 注(1年内房租不涨) 合计收:****元 签名:此处只有房东签的他名字的姓。”我在租房后购买了必要的家电,买了热水器等,以涨价后的房租费用,我在当地可以租到大小差不多但是什么都具备的房子,我接到通知后打电话跟房东理论,房东说的意思不知道说什么涨价了,所以才涨房租的,我说当时租房的时候不是说的一年内不涨房租吗?说了半年房东把电话挂了。请问我租房时房东开给我的那张“送货单”有效吗?房东到时候如果要我搬走,我怎么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我的利益呢?注明:以上提到的“送货单”上的房租和押金只是第一个月的租金和租房押金,同时,房东出租的房屋可能不是正规的那种出租房屋,也就是那种有多套房子进行出租的,并且,据我了解房东说过他也只是帮别人收房租的,意思好像是说他不是该房子的真正业主。我说的这种情况对我而言应该如何做才能保护我的权益呢?

合同纠纷 2018-10-03 0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押金的作用是保障房屋所有人的相关权益;同时用于租赁房违反租赁合同时给房屋所有者带来损失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办法》之规定:
      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房屋拥有人可以和承租人协商收取押金,实际操作中押两个月房租居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 出租中的房子可以卖
    房屋出租的法律关系中,承租人享有的是房屋的使用权,而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出租人;
    此外对房屋上设立租赁合同是一个负担行为,而房屋买卖是处分行为,两者同时进行并不冲突;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期到期之前,房屋购买者不能要求承租人腾房;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出租的房屋之前要有承租的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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