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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2018-10-04 12: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交易会有很多纠纷,比如二手房房产交易常见纠纷怎么处理?


    1、因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

    卖方或买方都有可能想毁约而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买方想毁约时,主要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卖方不办过户手续而引起纠纷。这时,买方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卖方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或再行抵押,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如果买方志在违约金的赔付,须将已支付给卖方的房款取回再行起诉,以防卖方因败诉而拖欠所支付的房款及违约金。


    2、因中介方行为引起的纠纷

    如卖方或买方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后,跳开所委托的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或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费的损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居间协议上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如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和代理时,因不规范、不尽责对买卖双方或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也可依据居间协议上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3、因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

    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类案件一般还会伴随着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不同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4、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

    根据规定,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卖方已就房屋质量的问题明确告知买方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房屋的隐蔽瑕疵并非卖方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此是知晓的,则卖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质量及瑕疵问题都要明确写进买卖合同里。


    5、因户口迁移引起的纠纷

    房屋交付后,买方才发现房内有卖方的户口或他人的户口,即使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当保证户口迁走,但这类纠纷诉至法院还是不会被受理。所以,此类纠纷暂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婚姻法解释
    (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处理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可以决定。主要有为了夫妻日常生活和子女抚养教育所产生的家庭事务,如因生活购物、医疗、子女抚养等需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另一类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则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如房屋、汽车买卖等应取得双方一致意见,否则一方买卖房屋、汽车对另一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对非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原则上不适用夫妻相互代理权。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条第二项规定了夫妻表见代理,即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婚后容易出现的财产问题:  
    1、双方各自隐瞒原本应当归属双方共有的财产,如有些私房钱的产生;  
    2、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任何一方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对方不知道,却要承担还款责任;  
    3、婚前财产带来的收益难确定该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属于共同财产;  
    4、有些财产如房产的购买和供款是婚前、婚后的共同行为,如何确定哪部分是共同财产,哪部分是婚前财产。  妥善处理婚前婚内财产:  
    1、一般说来,夫妻对外的债务承担不分比例,而是连带偿还;  
    2、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以免以后产生纠纷;  
    3、对于大件财产如果不愿约定可以保留证据;  
    4、建议对于家庭的理财最好做一个债务分割方案,共同形成理财计划或家庭发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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