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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小区物业说是要做惠民服务(该小区已经建成了10多年),于是在我们楼前化出一片地来,说是要在这里建变电箱组(长13米多高5米多),但是遭到了两栋楼居民的反对,因为他建立的这个变电箱组,距离其中一栋楼的单元门口只有1米远(影响出行),并且占用了公用绿地以及公用停车场,还会造成拥堵(平时双向行车,现在只能单向行车,甚至单向都过不来),并且会影响一二层居民的采光,另外大家也很担心变电器组的辐射问题噪音问题以及爆炸的危险性,所以大家一致不同意变电器组建设在两个居民楼之间并且距离居民楼距离很近,建议他们选择一个比较开阔的地方去修建,但是他们却以“地下线路在这里”等等理由试图说服大家同意,甚至有不顾大家意见强行修建的趋势,请问若他们强行在原本属于小区共用绿地上建立占地和占空间(会影响到居民出行和生活)都很大的变电器组的话,我们小区居民应该向什么部门投诉,或者说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房产纠纷 2018-10-04 16: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1、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这个部门是物业行业主管部门;
    2、投诉前做好相应工作。
    尽量不要采取口头投诉的方式,尽量以书面方式提交;
    3、提交前看看您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中,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的地方是哪些,证据要充分完整。
  •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以下项目: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此外,物业管理费中还应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利润。对于高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成本中可以增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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