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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麻烦向你咨讯有关劳动经济补偿的事,我在一家工作做了十三年,我1999年2月开始工作至2006年5月工厂搬厂,换了法人代表,搬厂后我继续在这工厂工作,2006年10月至2009年10月由于老板分开经营,但是在同一个厂里做事,我跟了另外一个老板从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份,工作是这个厂的另一个车间工作,还是属于这个厂,现在我工作的这个车间倒闭了,但是这个工厂还是存在,今年11月份车间关门了,我没有了工作,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经济补偿,我一共工作了13年,前后这个工厂换了一个法人代表。我现在还在住在这个厂,没有走人,请问能否得到补偿。

合同纠纷 2018-10-05 12: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只针对自然人,而公司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它是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所以法人代表与企业不需要签劳动合同。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愿意多支付是可以的。
      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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