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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深圳同一家港资印刷厂连续工作满十年,因前段时间工厂缺货,我们生产车间工人生产数量下降(我们是计时工),请问公司能否以生产数量不达标而辞退我,并且我可以要求公司什么赔偿?如果我自行辞工的话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我这十年工作期间未按照劳动法计算的加班工资及未给我购买的8年保险(公司到目前为止只给我们买了2年的养老及医疗保险,其他保险未给员工购买),并且公司重未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在我自行辞工的情况下我除了申请以上加班费及保险赔偿我还有什么权利,我必须取得什么资料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06 13: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加班申请单主要作为企业内部人员日常加班时人事备案的一种单据,申请人填写好相关的加班信息,给予上级领导审批,从而作为日后薪资考核的一种凭据。关于加班申请的注意事项有:
    有效的加班必须有书面的、获得预先批准的加班申请单,有对应的电子考勤刷卡记录,否则视为无效;
    各部门主管对加班或调休负有严格审查权,发有舞弊行为,相关人员负有连带责任,主管领导加重处罚;
    员工若因工作效率低下而产生的加班,视为超时工作,不予计算加班或安排调休,须由相关主管严格审查。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比较多,但是已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以加班过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赔偿。
      劳动者只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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