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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08年时经我大伯介绍,以我大伯好友的名字买下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我大伯好友是部队的.当时建房时有条件分配一套85.97平米左右的经济适用房,当时只有做了协议,因为考虑了亲朋关系,当时没有对协议做公证,当时支付了5万多的首付款,其中包括了首付4万和他开始按揭月份的本金,加上1分的利息.之后装修及月供都是我在支付,住到了今年2013年4月时,我共计花费了18万左右(其中包括了月供,还有装修的8万,这只是装修了房子,不包括家电,家具)他提出要收回房子,请问他这种形为合理不?我这算不算是借名买房呢??想问两点,一是不还回去我能否现在要求他做公证,他不肯的话怎么办.二是如果他现在要回去,我能得到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离婚 2018-10-06 14: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名买房”指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 分配房又被成为福利房,单位福利房的分得人,如果通过房改等方式,取得了该房的完全所有权,通常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不过如果当初取得该房时,原产权单位通过约定等方式设定了对第三方出售该房的限制,那么,购买该房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公证手续,但合同和公证,并不能100%规避购房风险。
  • 按揭贷款买房制度对三方都有风险。对银行来说,其风险来源于开发商和购房人。
    由于开发商的欺诈、经营不善、房屋质量不合格、违法预售,以及购房人由于失业、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归还贷款,都可导致银行在按揭中的风险。
    对开发商来说,由于设计、施工及材料问题导致房屋质量低劣,或者银行不能按时放贷,或者极个别购房者的蓄意违约,都可导致开发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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