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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2间房屋,房产证是我的姓名,上星期三与一家租赁公司签定了一的,租赁合同。今天租赁公司,来电话说:你的房屋有纠纷,被人阻止不让入住,门也被锹了,并让人给占了去。说要与我解除合同,或者我排除完防哀后,在继续履行合同。请教专家他们这样做有理由吗?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使用权的问题由他们自己解决可以吗?我有什么责任吗?谢谢了

合同纠纷 2018-10-06 21: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购房者可以选择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也可以选择自己办理房产证。在办理房产证之前,首先要确定是否符合自行办理的条件。如果是使用银行按揭贷款买房,要先仔细了解《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是否有相关规定,部分银行在《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强制加入“要求开发商协助将房产证收押”、“需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的条款,这种情况下难以自己办理,只能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  
    一、开发商或代理公司代收代交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等税费的办理流程  
    (一)如何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第一步: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代办的协议中应明确约定:  
    1、开发商应该于什么期限内办理产权证。如果是两证分离的地区,一定要注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当然如果因为行政原因,本地暂时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只能让步了。  
    2、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应当于什么期限内提供缴纳相关税费的正式收缴凭证。  
    3、约定一旦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或办证发生错误的情况时如何处理,最好明确约定“可以退房”或“不退房,但开发商应赔偿全部房款x%的赔偿金”等明确的违约处理方法。  
    4、约定如果贷款银行扣押产权证和购房合同的,购房人如何核验产权证,因为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往往只能看一眼产权证。  
    5、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宜。有些银行不扣押产权证,仅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手续是否由开发商办理以及如何办理等事宜也应当约定清楚。  
    6、约定代办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法,并要求提供正式的开发商盖章的收据。如果购房合同对此没有详细约定,请一定要在这份委托协议中争取加入这些条款。  
    (二)如何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第二步:缴纳产权证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  在交钱之前,需要了解一下这些税费的收缴标准,以便核实开发商计算是否正确;交钱之后,一定保留好收款凭证,并一定要求收款单位盖公章,不要收“白条”。  
    (三)如何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第三步:按照约定时间领取产权证  仔细核对证书的数量,如果约定取得两证,一定要核验是否齐全;仔细核对产权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如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开发商说明原因;核对“他项权利”一栏记载的抵押事项;索要缴纳税费的正式发票。  
    二、购房者自己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等税费的办理流程  第一步: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步:缴纳产权证代办费。  第三步:自己到相关部门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保证及时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根据法律规定,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产权证的必需文件,因此如果不能及时缴纳会影响获得产权证的时间。  一定要保留好缴纳税费的正式收缴凭证,并及时交给开发商或代理公司,以便他们下一步的申请工作。  第四步:按照约定时间领取产权证。  以上介绍了房产证办理流程。总之,购房者不论是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还是委托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都应当谨慎签委托协议,尤其是要在协议中详细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为了保证房产证能顺利办下来,购房者不妨多咨询律师的意见,毕竟律师在办理房产证方面具有很多的经验,而且他们的法律知识可以帮助购房者避免被开发商或代理公司侵害权益。
  • 房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单位的房子分给个人居住,房屋出租都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例子。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的占有权通常由所有权人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例如,房屋出租,就将房屋一定时期内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来行使。  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
    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房屋的收益权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从房客处收取租金。
      房屋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房屋的处分权由房主行使。有时房屋处分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主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是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处分房屋并优先受偿。
  • 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于受让的第三人继续有效。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其具体内容包括: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这里所有权变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  
    2.承租人没有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承租人已明确表示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则不发生所有权与租赁权的冲突问题。租赁物所有权变动后,新的所有人取代原有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出租人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退出出租人地位。承租人应依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人履行义务。  
    (二)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指一物之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同时存在,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哪个权利效力优先的问题。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有两种情形:  
    1.租赁权发生在先,抵押权发生在后。  对此,《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面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担保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继续有效。”  
    2.抵押权发生在先,租赁权发生在后。  《担保法解释》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相冲突的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按份共有人将出租的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转让时,即发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一般来讲,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所有权保护的效力,而租赁关系是债权关系,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共有人的物权应优先对待。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有债权物权化的特征,但其毕竟是债权关系,仍然不能等同于物权的效力。  另外,让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对房屋的管理、修缮、使用。  
    (四)房屋租赁中的登记备案问题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取得《房屋租赁证》是租赁合同法、有效的前提条件。登记备案是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补办手续,而不应因此否定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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