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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母亲在青岛***签合同购房,之前交过5万元的订金,之后签合同时又付给青特30万元,由于期间都是母亲办理的,她也不清楚这30万交的是什么,后来去银行办理贷款时发现目前不能再贷款,因为之前已用自己的名字贷款购房两次了,可是母亲并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现在是想要换成我的名字签合同重新办理贷款,可是房产公司一直迟迟不给答复,让我们等。转眼一个多月了,12月房屋就交房了,可是一直不给办理重新签合同,在这期间我应该注意一些什么样的问题?很怕房地产商欺负老百姓对相关法律不懂,坑我们的血汗钱!

银行 2018-10-09 10: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一手房按揭贷款申请条件如下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
    (5)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
    (6)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 在买房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必须按照约定付清所有的款项,在付清所有款项后,定金可以作为偿还款项的一部分,也可以向开发商要回。如果买房者没有按照协议的规定继续付清买房的所有款项,定金将不予退回;如果开发商因为一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话,开发商需要向购房者支付定金的双倍做为的赔偿。
    在交付定金前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规定好期限、定金的数额等,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关于“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即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在法律上所有权不能转移,关键是当事一方是否具有完全房产所有权...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众所周知,房屋买卖分为两道程序:一是双方就买卖房屋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受合同的约束;二是双方依合同履行义务。
    买受人应依约支付价款,出卖人应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办理过户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
    可见,合同关系是因,过户登记、转移所有权是果。过户登记能否进行、所有权能否转移只是合同能否得到完全履行的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无涉。
    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为由反推合同无效是颠倒因果关系,不符合交易的顺序与逻辑。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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