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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买了一套131平方米的房屋,今年11月交房,但我去收房时开发商说原来计算有误,建成的是142平方米,要我必须把多出的11平方米补清款才能交房。我当初没有看合同,认为都是国家规定的,现在一看合同才知道,上面写的是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建筑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甲乙双方同意按单价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产权登记面积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合同继续履行。请问,这样的合同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8-10-09 1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开发商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来交付房屋,这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买房人可以依照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延期交房的情况和理由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但是给出延期交房的理由,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没必要解除购房合同。虽然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但属于购房者能够承受的范围,例如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停工了一段时间现已恢复等,购房者可以选择等待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赔偿。  
    (二)开发商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也不给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脱逃避的,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三)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开发商按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总之,购房者遭遇延期交房时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理由不可能知道的很清楚,或者知道的并不是真实的理由,所以除了可以选择上面的解决方式,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事项,例如: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关于交房日期的规定,延期交房的处理等,如果没有约定,要签订协议。尽量在购房合同中体现出这个问题,以便发生问题的时候有据可查。
  • “套内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交易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同时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各产权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建筑面积”售房,实际上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之和作为交易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由于“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存在,使售房面积复杂化、专业化,非房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弄清“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购房者不能直观了解自己究竟购买了多大的房屋。
      “套内建筑面积”售房与“建筑面积”售房相比,前者只是少了个“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而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因此房屋交易总价不变,但售房面积更明确、具体、直观。
    两者对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同等的权益。
  • 误差太大可以拒绝交房。  拒绝交房的条件:  拒绝收房条件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拒绝收房条件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拒绝收房条件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拒绝收房条件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拒绝收房条件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拒绝收房条件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拒绝收房条件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拒绝收房条件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拒绝收房条件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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