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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将我遇到的问题向您介绍一下:2014年5月17日我与我的爱人在中介的介绍下,在嘉定区南翔镇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中介口头承诺该房子的面积大小为56平,98年的房子,因此在于房东进行交谈过程中我们并没有涉及到谈论房子面子和年代的事情,只在总价上进行了谈判,最终确定了103万的价格成交。签订了居间合同并交付卖方2万元定金。在此之前我没有看到房产证,为了稳妥起见,在签订居间合同后我还是想看一下房产证,于是中介去房东家拿来了房产证的原件,但是上面写的是52.45平,95年的房子,我觉得受到中介的欺骗。并且居间合同中没有明文体现房子的年代与产权面积,也没有产证的编号。因为产权面积和年代直接影响我购房的意愿,现在我不想买房子了,我能否要回我的定金并且解除合同么?

房产纠纷 2018-10-09 13: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订立合同进行买卖,但是不能办理过户转让。
  • 房产中介是为房产买卖双方达成销售和购买而建立的一个平台机构,并有为买卖双方保证安全交易的义务。房产中介的具体事务就是帮卖房人登记房源信息、宣传发布并且保证房源真实有效;帮买房人寻找推荐合适、理想房源,并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加以引导,促使成交;房产中介的经济收入主要是收取中介服务佣金,以目前市场惯例中介服务佣金为2%。(部分城市为只收买家
    2.5%-3%,但也有例外,如北京的部分房产中介对房东和业主双收佣金等。)  为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在合同中标明名称、地址、电话和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并签字盖章。
  •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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