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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个单位工作了30年,由于个人原因,向单位递交了辞呈。辞职前,单位说我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时,我没有给予补偿。可以向单位提交劳动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21-03-21 12: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5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 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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