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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7号,我、中介、卖家在我的住所签订购房三方协议,我同时向卖家支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约定在协议签订后40天内签订购房合同。9月4号,卖家要求我赶在9月15号前签订合同。我表示同意。9月6号,卖方到我公司附近,突然告知这个房子上仍有上家户口未迁出,要求我增加几万元,以便他们活动关系迁出户口,我当场拒绝,并告知迁户口是卖方的责任,要求他们尽快迁出。整个过程中介在场。(这期间,我告知卖方有笔定期存款9月16号才能支取出来,所以9月15号签不了合同,卖方考虑后,提议将日期改为9月25号签合同,我同意。)9月24号,我告知卖方、中介由于家庭矛盾,25号不能如约签订合同,卖方表示理解,再约日期。9月27号,我向卖方表示可以再签合同,希望9月30号前签。卖家表示目前在外地,时间不方便,建议10月8号签合同,我提醒对方10月8号协议已经过期,对方表示协议可以延长一天有效期,并发短信进行了确认。10月7号,我联系卖家,要求签合同付首付款时保留3万元尾款(在这之前,中介向双方表示保留1万元尾款),以确保户口迁出,卖家只同意1万3千元作为尾款。未达成一致。10月8号,在双方未就尾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未能签约。卖家表示,如果买家放弃购买,1万元的定金将不予退还。请问,如果要求返还1万元定金,法院会支持吗?

房产纠纷 2018-10-09 15: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购房定金的支付比例
    从《担保法》中对于定金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购房定金在法律中有明确的条款来规定的,因此购房定金的交纳比例是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
    也就是说,购房者如果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为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那么,如果购房定金约定的比例超过了20%该怎么办呢?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若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也就是说,如果定金支付超出20%,那么超出的部分就不属于定金,也就不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了。因此,购房者在约定定金时一定要注意金额的比例,超出比例的部分是得不到相应保障的,定金当然不是越多越好的。
  • 购房定金合同处理方式:

    1、首先要确认协议的效力,如果合同无效,定金应该全部返还。例如: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购买未满五的经济适用房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因为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是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人的住房问题,是有资格准入性质,特别是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卖给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
    2、其次要确认协议有无有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如果有,可以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之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协议撤销后,定金应该全部返还。例如,如果卖家隐瞒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就属于欺诈。
    3、再次,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就要确定谁是违约方,谁是守约方,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4、如果只是签订了定金协议(比如定金支付书、房屋认购书等),在定金协议约定的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如果因为买卖双方关于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没有达到一致而导致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各不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应该全部返还;
    5、谨慎签订定金协议,在没有和卖家全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要给付定金,另外定金要直接给付给卖家,减少环节就是减少纠纷;购买期房可以不签订房屋认购书而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6、为了避免发生纠纷,任何承诺最好都要落实成书面的东西,个人签字就生效,公司必须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才生效;录音、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
  •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卖人不卖此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王先生的情况就属于这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应该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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