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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们家是再组家庭,我的母亲和继父和两个前段婚姻所生的女儿。我的母亲和继父已经结婚10余年,共同经营事业,小有成就。在杭州限购令前买了3套房产。一套是母亲和继父名下,一套只有我母亲的名字,最后一套是发生纠纷的重点。房屋交付是再今年的10月,限购令出台后,我们发现最后一套位于西溪的房产户型结构都和之前开发商的样板楼差距很大,于是提出退房,当时开发商只能接受换到同幢的另一个楼层正常房型。但是我父母均被限购,当时等于退房再购房,所以他二人的名字不能写。我再国外留学,当时我也在场,我继父就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手续,直到我不再国内。这次我回国,也就这个问题问了继父,到底如何解决。继父给我的理由是,杭州房产政策变松,可以写一个限购一个不限购的人两个名字。我反复和他确认,他均给出同样的答复。知道交付通知来了,我妹妹正好要去美国,表示她回来才可以看房子,我一直追问缘由,才发现那套房子只写了我妹妹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房屋还没有交付,我和我的母亲对这个事情表示非常愤怒,家庭关系也陷入危机。何律师能否给出一些建议,首先要说明这个房屋的真正归属,第二由于我妹妹的亲生母亲也可能牵涉其中,所以这个房子我妹妹就算住也只能她个人住,而且只拥有居住权,不能进行任何经济活动 其三如果我妹妹居住了,必须对继父和我母亲有赡养的义务,包括定期看望,定期的赡养费 最后若违反上述条件,我母亲和继父必须收回房产。律师,由于我并不在国内 希望通过QQ联系 电话栏我写的是我的QQ号或者请您告知电话号码,我可以来电咨询

房产纠纷 2018-10-10 05: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婚姻法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还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法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也就是说,以前规定了只要婚后满8年,原来属于个人产权的房屋即转为夫妻双方共有。现在新规定为:只要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那么即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该房屋却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由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婚前购买的房屋,该产权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婚后该房屋仍属于该个人所有;婚后配偶的一方购买的房产,该产权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应属配偶双方共同所有。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婚前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归结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或者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且婚前该房产已无抵押贷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
    (二)婚前以个人名义并且利用按揭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有财产。
    (三)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在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即2001年4月28日)前已经结婚满8年,则该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如未满8年,则仍属个人财产。
    (四)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房产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支付了后期款,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起诉离婚时,若女方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那么就应将详细的费用的清单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人员以便于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的分割判决。
  • 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
    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受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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