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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我母亲单位增配了一套大木桥路的一室户给我们家,当时产权人是我母亲(所有的钱也是我们家出的),但四联单上的名字有我父母、我、我舅舅及我奶奶5个人的名字。后来我奶奶的户口迁入这套房屋里变成了户主,但产权仍为我母亲所有。之后,由于国家政策关系,知青子女可跟随外婆户口落户上海,于是我的表姐和表弟的户口也进入了这套房屋里。我奶奶于去年10月去世了,我母亲也将这套房屋51%的产权转让给了我,但是我们一家三口的户口都没有在这套房屋里。现在我父亲的兄弟姐妹一定要我们家同意让我父亲三个插队落户的兄妹的户口三年后也要迁入这套房屋里,但我和我母亲都拒绝。所以,我父亲的兄弟姐妹要上法院告我们,说是因为我们家当初分房时为了要多分些面积把我奶奶的户口迁出其原住址,造成后来原住址拆迁时奶奶没有多拿一套房子,现在要我们以让他们迁入户口来弥补。但是,当时拆迁之前我们是要求把奶奶的户口迁回其原住址的,只是当时小婶婶坚决不让奶奶的户口迁回去才造成的,而且小叔叔家也因为奶奶的户口曾在里面而多得到了3平米的面积。

继承 2018-10-10 17: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产权房是指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业主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并且,业主还可以将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在房地产登记机关,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
    业主的房屋可以自行出租、出售,也可以继承、赠与。
  • 当事人应事先咨询房产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  
    1、在当事人及子女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如房产面积、迁入户口的总人数、购房年限等),并且当地的村(居)委会同意接收的前提下;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社保证明、居住证等资料;  
    3、去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迁移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再向房产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落户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的分类。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
    (1)国家所有住宅;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
    (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
    (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
    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是少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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