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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于2010年与我现在经营门市的承租人手里转让的门市,承租人的到期时间是2011年4月10日,我转让过来也就是2011年4月10日到期房东提前一个月就叫我准备2年的房租而且价格涨了几千【以前承租人一年一交房租】我不答应没谈好房东就经常来闹后来起诉我强占她门市,说不能转让她要无条件收回。【我转让费4.5万】于2010年6月8日经过法院审理变成调解一次性签5年的合同,交5年房租但经济问题只付了3年2012年6月8日交后2年房租,合同也注明了的。这1年期间房东故意说卖门市我又和她吵了2次。2012年6月8日该交房租了由于房东假意卖房来闹使我生意差而没钱付合同约定的后2年房租,房东和我又大吵大闹几次后把合同改成2014年4月10日到期不交后面2年房租。2012年6月的时候门市外门头处漏水,影响过路和下面的门市我到处查了找不到原因就给房东打电话,结果她说与她无关反而要找我赔赏,这样我不得不关门一直没营业。现在我准备起诉但产权是她儿子我不知道应该起诉谁。非常感谢请帮帮我

合同纠纷 2018-10-11 19: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合同中应当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
    为了保护出租方的利益,防止承租方提前撤场,或拖欠有关费用,应当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水电费、通讯费、治安费、保洁费等费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担,哪些有承租方承担。
    并且承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特别要提醒的是,在合同中要写明,租金是否是含税价。
  • 房东提前收回房屋,是否承担违约风险,取决于双方的租赁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租方行为不满足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东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而合同又约定了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则房东需赔偿承租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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