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父亲今年85岁,退休工人,湖北省某地方直辖市市郊区户口,他坐老人电动轮椅车从人行道转弯进入主干道时,被100吨大吊车撞倒,当即昏迷,经重症监护抢救,发现脑部有明显出血点,现已治疗20余天,眼睛睁开但不认识人,意识模糊,能说话,不知道自己在哪,不知道要吃,有时能知道是谁在他身边,四肢有点知觉,但不能动弹和翻身,大小便失禁,需要人全天候护理。请问现在是否可以申请伤残鉴定?怎样维权赔偿?保险公司与家属协商赔偿,承诺除了支付现有的医药费外,再给予8万元的经济补偿,请问这笔费用支付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接受?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12 11: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申请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主要有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费和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康复治疗费,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牡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辅助器械费,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械限额进行规定;停工留薪,即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等。

  • 1.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单位不申报的员工或家属可在一年内自行申报。

    2.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根据伤残等级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社保部门申请赔偿。单位没有给员工上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再寻求赔偿。

  •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你应当尽快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尽快向工厂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把握好仲裁时效,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使自己合法权益受损;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安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