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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老板是陈**和叶**,大老板是周**(合同人)总老板是金华**公司方总大家都这么叫的,合同是周**和方总签的,周**和陈**叶**有协议。 当初我们是叶**介绍去的,口头协议时以平强平顶8元一平方,造型加3元,和陈**口头协议第16层9元一平方,搭架子费另算。2011年6月1号开始干活,同时干活的人分三批由陈**负责。当年工帐很好拿。2012开年正月十五我们就过去了,所有的活都是办成品,陈小千他们和另外两批人都没来,直到我们干了一些日子去拿生活费才知道他们去年工程款拿多了,已经超过应该拿的款了。没过几天叶**过来了,带着他的那批人过来开始干活,陈**一直都没来,他手底下的那批人也没来。可是公司总说工程款拿过了,导致工程进度缓慢,到最后干脆都不干了。有的走有的回。因为我们自己的活还剩下一点了所以坚持做完了。叶君斌说我们没活了给他做点工,我们答应了。后来我们又做了一段时间公司还是没钱,叶**和他们的那帮人也走了,叫我们在这里做,完工了钱肯定有的。公司方总找到我们叫我们继续做,说工程总体完工了会对我们负责的,我们也相信了,直到把工程一直做完。可是现在这座大厦人也住进去了,也验收了。我们的问题还是没人来解决。我们找方总,他说 钱已经基本到账。我们找陈**他说他没多拿一分钱,找也君*他说自己亏了四万进去了。找周**他说叫我找陈**和叶**。去过清欠办也没用。 所有尾款和点工工钱还有五万多。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该向谁要,帐又不给我们算,就这样一直拖着。

房产纠纷 2018-10-13 21: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使用对象看,口头协议订立适用于一些短期、灵活性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临时性的用工,主要适用的也是短期性、灵活性的劳动关系,两者的适用范围比较类似。  从另一个角度看,口头协议签订的合同成本低,交易简单快捷,大部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周期都比较短,劳动关系中交易的标的也都比较低,在很多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成本会占交易标的中的比例过大,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劳动力运行效率,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是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来代替。
  •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1、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发一份给你,可以到工作所在地的劳动局监察大队去投诉。劳动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发放合同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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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时以平强平顶8元一平方,可是公司总说工程款拿过了,帐又不给我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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