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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关于劳动惩罚性措施方面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望百忙之中给予解答为盼,谢谢!1.每月的工资里面有补贴和奖金的部分,作为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员工的惩罚措施,公司与其个人签合约,合约内容将清楚如果表现不好,公司有权扣其补贴和奖金,让员工本人签字,请问这个合约违法吗?2.劳动法规定,员工没有用完的带薪假期,公司必须付等价的钱给员工.同样也是作为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员工的惩罚措施,公司与其个人签合约,合约内容将清楚如果表现不好,公司今后有权不付带薪假期的钱,让员工本人签字,请问这个合约违法吗?

劳动纠纷 2018-10-14 08: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看公司扣工资的理由是否合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如果不能提供你的实际工资水平的,一般仲裁机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有银行收工资记录的话,可以以银行收工资的记录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的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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