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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4日我在现在这家公司工作满两年,当天在公司人事安排下将续签合同提交,但是一直未收到签回的合同。2014年9月28日因为销售会议上意见未能达成一致,公司单方要求不续约。现就赔偿金计算有争议。我了解到的计算方法是过去12个月总收入平均工资x2,但是公司坚持奖金的计算方法不同,比如我的2013年奖金都是2014年初发放,但是公司认为一部分属于2013年业绩,这合理吗?我拒绝在这种不合理文件上签字,公司现强制要收回电脑等。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我应该获得怎样的赔偿?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14 1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标准是工资等级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表明各等级职工的标准工资水平。日工资率的计算方法是:日工资率=月标准工资÷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一般星期
    六、日有的单位是不计算在内)。
    工资标准通常是企业参考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标准,考虑到市场对该岗位人才的需求而制定的,同时参考员工的工龄、职称、业务水平、工作岗位等等级不同设定。
  •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
    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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