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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周四晚上发邮件是申请倒休(部门经理规定说,倒休、事假、病假都要提前一天申请),但是当即被回复说不批准我继续回复邮件说,因为我周五要去医院检查所以才申请调休(之前有加班,所以可以调休)27日,也就是周一,他们就发出了警告处分并且是一次性发了两个警告处分一个辞退通知第一个警告处分说我违反了员工手册的**条款,未经批准就休假,算旷工,警告一次第二个警告是说我在23日于部门经理发生争吵影响不好,给予警告处分第三个,就说要被辞退,因为有两次警告了他们现在开出的这两个警告处分都是基于新的员工手册里面的条款,他们是在周二发出了员工手册让我们确认并回复邮件,但是我们始终没有确认,这样的话,他们也能按员工手册的规定来卡处罚单吗?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0-16 2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旷工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有严重违纪的情况,单位可以辞退员工,且并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根据单位管理规定的不同,针对员工旷工行为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员工需要连续旷工几天才能辞退该员工。只要有旷工行为,单位即可以此辞退员工,决定权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对旷工的处理,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罚款权没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没有争议的是:旷工当天没有出勤,自然没有劳动报酬;旷工不请假不出勤,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张赔偿损失。
    对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合同天数的,可解除合同。
  • 对旷工的处理,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 所谓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指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经过了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确定且经过公示。
    旷工指无正当理由,不请假而不出勤,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国企的普遍做法是旷一扣二(一些省市劳动部门对此有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可以除名。现在,对旷工是否予以经济处罚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罚款权没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没有争议的是:旷工当天没有出勤,自然没有劳动报酬;旷工不假不出勤,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张赔偿损失。对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合同天数的,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二)款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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