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我是本市一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女职工,我们单位工资分为两部分,基本工资及效益工资(奖金)。今年我生小孩后按国家相关规定,休了3个月产假,而且在休产假期间经常按领导要求到单位帮忙,但是单位仍不领情,扣除了我3个月的奖金,我之前就提示过相关领导这样做是违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但某些领导仍然叫嚣国家制度不算数,要按自己单位定的制度来,请问,他们这样做违法吗?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 2018-10-17 07: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未对节假日作出规定,法定假日由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规定,工作时间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节假日放假安排每年由国务院办公厅(前些年由假日办)作出安排,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安排上班的工资发放办法由《劳动法》规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的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
    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 计划生育假期新条例 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条例,但是你可以参考一下计划生育手术者假期待遇 国家规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一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3、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
    5、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芜湖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