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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登记结婚,男方名下一套房产是婚前购买,婚后一直在还贷款,女方名下2012年底以单身名义购买一套房产,还贷中,男方婚后工资每月五千从不交给家里,每年年底拿回家里一万到两万块钱,婚后一女,生下就养在姥姥家,男方家不闻不问,男方婚后买车,在男方小姑名下,大庆牌照,女方一直自力更生,男方从不给钱,婚后男方屡次在网上找聊友,被女方发现N次,现在这种情况怎么离婚会对女方有利

离婚 2018-10-17 1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第一个房产,属于婚前财产,该房屋归你,但就婚后还贷部分,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故若离婚,须就还贷部分的一半补偿给女方;第二个房产,婚后购买,属共同财产,无论贷款钱是否你付,均属双方以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双方各半,若离婚,拿房的一方须按房屋价值的一半(扣除贷款)支付给另一方;您太太婚后有无上班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无关。
  • 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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