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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3月27在邮政参加工作,实习4个月,于2004年7月1日正式与邮政签署劳务合同一直工作至2012年12月28日,已有8年多的时间,因单位年年亏损宣布解散,开始裁员,我手中证据有2004年至2008年的工资存折明细,2008年-2010年单位换工资卡所以收回了这2年的工资卡,2010年--2012年12月的工资卡我也有,还有工作证,职工技能考试证书,和一些平时工作的单据都可以证明我在单位存在过,这是我第一份工作我的医保卡跟养老保险也可以作证,劳动法说用人单位对连续签订十年劳务合同者必须转为正式员工,像我单位这样的钻法律空子属于违法吗?毕竟邮政还是存在的,只是我们这个下属公司经营不下去了,还有我想知道我应该管单位要多少钱的赔偿呢?我一个月工资是2500块钱,请您帮我算一下,因为单位领导准备下礼拜找我私下协商,如果给的少的话我想请律师。

劳动纠纷 2018-10-17 17: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属于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单独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按正式期计算,享有正式期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
    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 首先,
    1、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待合同签定后将合同送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鉴证;
    2、填写好劳动用工花名册,送到劳动监察大队核定申报工资基数。
    其次,将申报并核定的职工工资基数表送到社保部门后等待通知;如果是新参保的单位和员工还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2、单位税务登记证;
    3、单位法人身份证;
    4、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5、填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登记表;
    6、参保人员小一寸照片一张。注意,以上证件均需同时出示原件并上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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