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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如下1时,学校组织我们到工厂实习,眼睛受伤5时,学校和我签订证明协议,内容是右眼失明,害怕伤及左眼,同意继续观察治疗0042月,经学校同意,我到成都市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7级。谢谢各位律师!非常感谢。我现在已经找当地的律师,律师说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知道自己权益受损,超过20的,法律不予保护。你自受伤至今已经超过二十,以鉴定为准,是对的,但这应该在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内。说没有必要起诉,已经超过时效了,说0我一直没找过学校医疗或赔偿。与学校协商,学校现在说超过时效,拒绝赔偿,协商解决无望。难道真的是这样吗?要是哪一位律师朋友有成都的律师可以确保打赢官司,请推荐,我会委托起诉的,给与相对丰厚的报酬,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18 08: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关于工伤伤残鉴定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赋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要,也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申请工伤职责的督促。
    规定劳动者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有利于促使劳动者积极地主张权利,也方便劳动行政部门调查事故情况。但是规定申请期限自事故发生起算,不利于劳动者维护权利。相比而言,《广东省部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中的解释更加科学合理。
    该文件对工伤时效有如下表述:“但工伤事故的时效不应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 1、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后,在此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进行赔付。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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