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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8-2012.2就职在一个公司,且每周工作六天。现已离职。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2010.8-2011.7期间也一直没给我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后来才开始给我缴纳社保)。这个期间的社保我是挂靠在另外一个公司自己缴纳的。2012.5我已到海淀仲裁申请双倍工资赔偿,目前还未开庭审理。但仲裁调解员告知我,我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请问:1、在职期间我曾经找过部门经理请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方面一直拖延不予处理直到我离职。这个情况是否属于仲裁时效的中断?(依据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2、关于2010.8-2011.7期间的社保费用我是否可以去法院要求公司赔偿给我现金?3、关于加班费的索要我这里只有考勤表(上面有部门经理签名),这个证据是否有用?4、当时我在海淀仲裁申请书上面没有提到索要加班费,等仲裁正式开庭的时候我是否还可以要求加班费的赔偿呢?非常感谢!

仲裁 2018-10-18 10: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加班申请通常需要填写《加班申请表》,主要包含内容如下:
    申请人、工号、申请日期、所属部门;
    申请加班的时间段(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精确到小时分钟;
    申请加班的合理原因(重点内容,需要详细介绍加班内容);
    加班总共小时数量;
    直属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审批;
    交行政人事部考勤人员签字,行政人事经理批准。
  • 关于双倍工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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