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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没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工资卡或工资单,发工资只要签收就可以了;我主要的工作就是出差谈项目、跟踪项目,原先公司还提供办公,后来公司办公室出租了,就没有办公室了;现在因公司老板个人因素(法律纠纷)资金链断裂,资产被封,至今已有近一年未发工资,自今年8月底我就没有再去出差跟踪项目,一直催讨工资和报销费用,至今未果;请问:1、我现在与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如果有工资怎么算?2、我有公司法人签字证明我工资和奖金和工作内容的书面证据,没有公司公章是否有效?3、我的工资有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按月,另外年终发放;至今已经四年了,年终工资至今未给过,我可以主张公司一次性给我吗?4、公司至今没给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5、我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吗?如何计算呢?6、可以要求双倍补发多少个月的工资呢?以上种种我该如何做?

劳动纠纷 2018-10-18 18: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经济补偿的范围较小且不是很精确。当职工符合文件中列出的条件时,企业就应按规定向职工一次付清经济补偿金。否则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2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而赔偿金的支付未作出此类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不是很精确是指大体上一年工龄发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经济补偿金通常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时间进行计算,赔偿金通常是指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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