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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已退休的远洋船长,现年65岁。户籍在大连,居住在天津。 香港**有限公司 2012年9月11日,香港**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香港注册,在大连中市区港湾街20号老板饶*给我来电话,聘用我到他们公司的*轮任船长,9月13日该公司总经理高*来电话与我谈工资并通知做好准备一个星期在大连上船。10月7日**管理公司总经理高*给我定的飞机票去大连,住在我弟弟家里等船。我先后多次与高总电话联系船期和要求去公司进行岗前培训,高总称不用培训。 2012年10月14日,高总开车接我去大连和尚岛港上**轮 与船长严*交接开始工作。海员证边防出境章是2012年10月15日签署。 2013年2月25日,*轮由日本船桥港开抵中国张家港锚地时,我接到船公司高*总经理的电话通知:公司安排我在张家港下船,27日我离船回天津。  我在船工作的时间是2012年10月14日至2013年2月27日,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想请教:怎样向他们诉讨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需要哪些程序?准备哪些文件?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18 19: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就是关于上班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您能满意

  •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合同,有一个时间是30日内必须签,不签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这签合同肯定是在试用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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