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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4年2月14日入职公司。工作10年期间,公司一直未给本人购买社保及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平时担任公司发货主管一职,在2009年12月21日当天因公司发货量过重连续工作12个小时,疲劳过度导致机械从横吊车上掉下,砸断右手无名指一节(有罗村医院医疗证明),但无伤残鉴定。今年公司因效益不好,变相裁人,在2013年4月1日早上,公司强制收走本人工作中的发货清单。事情发生半个月,公司一直没给我任何说法,并且隔三差五的叫行政部人员来要求我自动离职,当时我向公司提出工龄补偿、补交10年的社保和工伤的适当补偿,公司一直没给答复。在4月8日下午公司叫来厂里的法律顾问对本人进行恐吓。4月17日早上我去公司上班,保安拦在公司门口不让我进公司,我多次打电话给领导和老板一直没人接听。之后公司行政部人员也一直没有任何答复要如何处理。也没有给我出具任何通知,只是说有任何事情找公司法律顾问解决。并且公司发了一份快递到我家里,捏造事实,说我在公司捣乱,连续旷工几个月,公司把我解聘了!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0-19 1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期间还未恢复单位不能要求上班,员工工伤停工留职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医疗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违法,建议向劳动局举报或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 1、旷工离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条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但针对离职后的“社保难弄”,回答是否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后续事宜的义务,否则劳动者有权向工会、仲裁委员会等反映情况。提起仲裁直至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办理。
  • 劳动者入职时需要劳动者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是为了证明劳动者以前有没有在原来的公司离职,以及离职期间的各种表现。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条款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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