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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8月到单位上班,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签订了2年固定期合同,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签定了3年固定期劳动合同.目前面临与单位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但是单位要求我先签订一份自动放弃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签订的申请后才能与我再次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1年-3年的固定期合同,而且年限不能超过3年。我本人只想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可单位不允许,说我是自愿放弃劳动合同的签订,要在12月15日之前将我的养老保险停缴,算我自己自动放弃劳动合同续签,属于自动离职。我如果申请了仲裁和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后我无固定期的合同就能签定下来吗?单位的这种强迫我们签订放弃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行为对他有什么好处,对我今后工作有什么不利呢?

合同纠纷 2018-10-19 11: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当用人单位不再想留用某个员工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但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如果没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 按现行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交纳五险一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缴纳五险一金没有直接关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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