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是02年进我现在的公司在第三车间从事钳工工作一直到今年1月份、原来一直都是签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的合同。去年7月合同期满公司就要我改签工程公司的合同(另一子公司但法人代表不一样)从事别的项目工种不变。今年1月份科技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在同一个工业园内)要新购一条生产线要派我过去帮忙拆卸安装。然后我就一直干到这个月新生产线要投入使用 。5月开始就跟我说那边的项目已经取消.。不生产原来的产品了。要正式调我到新生产线做普工帮忙(因为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对人体不好所以我拒绝了) 7月初要培训上岗我发现我的名字出现在名单上面,就找公司领导商量不想去新生产线,但领导说如果我不去就是不服从安排 公司会采取行动(应该就是扣工资, 我去年签的合同他写只写着公司员工 工资保证不低于1600其他都比较模糊)如果公司扣我工资或者只给我1600元那样合不合法! 麻烦各位律师帮我解答 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19 1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劳动者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公司培训员工时可以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书》,且对于服务期的长短,国家没有上下限限制。签订培训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有:第
    一、培训协议应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培训协议的服务期限未到,企业与职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将培训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 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已经签字,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鹤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