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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 与一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中规定 我若再其学校工作不满5年算违约。违约金3万。但我现在毕业了 考到一个更好的市区当老师了。不想去该校了。我的违约金该怎么处理。3万对我来说太多了。听说三方协议算是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不按劳动法算。

劳动纠纷 2018-10-19 16: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由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是关于毕业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内容,关系到双方日后建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劳动合同,如果学生本人不按三方协议就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三方协议,学生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双倍赔偿,学生不能找到满意工作的,用人单位要继续执行协议。
  • “三方协议”就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主要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从学校角度而言,三方协议是学校统计就业率的重要参考,学校会根据协议书发放派遣证并转递毕业生档案。
    对个人来说,签了三方协议,持报到证到就业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后,开始计算工龄,就业单位可以给个人缴纳各项保险,并在就业单位当地落户。就接收单位而言,企业与个人签订三方协议,也就意味着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并保障学生的上述权利。
    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说,这类违约金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是合理的,否则法律不予支持。一种情况,公司确实给你花费了相当数值的培训费用,这个需要公司开具发票或者财务证明,另一种,涉及到竟业,这个你不涉及。
    所以对你,公司没有培训过,那么就不合理,法律不予支持该违约金,你申请公司所在地劳动局的劳动仲裁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如果你学校不需要公司的解约证明就能给你新三方协议的话,那么你根本不用考虑公司那边,直接解约既可,相反,如果学校说不行,必须提供解约证明,那么虽然有法律支持,但是你不一定耗得起,国内维权情况你是知道的,你可以试一试仲裁,但是只能说实际情况和法律往往有一定效果上的出入。
    以上则是关于不交第三方违约金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款。
    目前国家没有对违约金标准做出统一规定。以北京市为例,在《劳动合同规定》中明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职工反映企业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而有失公平的问题。
    同时,北京市对职工在某些事项结束前限制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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