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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2014、2.19日11:50做完心脏手术后一直在重症监护室监护,期间医生告诉家属手术成功,并且在逐渐恢复中,2.25日13:00左右检查后送入普通病房修养,送入病房时医生告诉家属病人还没脱离危险,需观察,情况不好还得送回重症监护室治疗,病人这是不能说话,交流都是都是通过比划,家属一直精心照料,但15:30左右发现病人情况不好,情绪烦躁,家属找来主管医生,主管医生咱在病人的床尾看了一眼病人就大吼道‘你要干什么,你想干什么。’后转身离去,病人的精神越来越差2.26日凌晨3:00左右家属发现病人目光呆滞无神,急忙找来主管大夫,大夫来后咱在病人的床尾远远看了一眼说病人在睡觉,你们把灯关了随即离开,临床的病友告诉家属说你家的病人严重,不能关灯,大约半小时后家属发现病人神志不清,四肢不动,头歪在一边,家属呼叫护士,护士来查看了病人眼睛后马上按压病人胸部,两个护士轮番按压病人胸部大约20分钟后才在别的楼层找来一位医生,医生一看就马上让送进抢救室抢救,进入抢救室没几分钟主管医生出来让家属签字、、请问门律师我们这算医疗事故吗?

医疗纠纷 2018-10-19 22: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和不作为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过失。
  •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988年卫生部在对1987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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