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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媳于2013年4月30号在当地县医院住院待产,下午2点进入产房一直未能顺产,大夫建议剖腹,我母亲急忙交了手术费拿了药准备手术,可大夫又说小孩转了过来不用受手术了,在焦急的等待中6点30分左右小孩出生,由于生产时间过久孩子经过几位大夫的抢救稍微有一点呼吸,大夫给叫了一辆出租车拿了一点氧让我们去市医院,半路氧气就没有了,等到了市医院孩子已经生命垂危,大夫检查说是重度缺氧进入重症监护室,我们一家人焦头烂额,心如刀绞,2天后ct检查颅内两处出血,我想得到帮助,跪求您们帮我,像这种现象不负责任的县医院大夫将会承担什么责任,我们需要怎么做

医疗纠纷 2018-10-19 23: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既没有免除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对于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应该优先承担的该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的是一种补足责任。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仅是儿童(我这里当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在病床上摔倒的情况:有,医院对该儿童有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应该认识到该儿童还是小孩需要人看护而未安排人看护或者看护不到位造成摔伤后果的吗,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医院已跟儿童家属说明要看好小孩,是由于该小孩家人未看护好的,那么医院责任就比较小了。
  • 小孩在医院出事,可能会涉及医疗事故,医院要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权人是去世的继父。 我父亲(继父)去世的时间是99年12月6日。 我母亲第三嫁时继父的子女已经成年,继父有4个子女;我母亲有4个子女,其中有2个是同母异父的,我和另一个哥哥是同母同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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