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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我所在的企业,是一家生产固件的企业,我们实行的是 “综合计时工作制”,我们是第一天上6:00到14点,晚22点到零晨2点,第二天上14点到22点,两班倒着上。每天住在职工宿舍,有食堂,一个月可以有2天假。  我们的加班工资,企业是这样算的:每个月全勤上班的时间是12(小时)*15+4(小时)*15=240(小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每个劳动者每月上班时间不能超过167.4小时。那么我就超出了240-167.4=72.6小时。我的基本工资800,职务工资800,计件工资868元左右(我们总共180人,两班倒,每生产出一个固件,提工资2.5元,每个月能生产62500个,每个人能提工资2.5*62 500÷180(人)=868.06元/人)。企业是(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167.4*加班时间=加班工资,即(800+800+868)÷167.4*72.6*1.5倍=1606元,我每个月的工资就是800+800+868+1606=4074元。请各位律师帮个忙,这种加班算法对不对!万分感谢!

合同纠纷 2018-10-19 23: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计件工资的标准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的,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价格不能过于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固定,既然说是每个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时间,这个规定包括周日,周六,和所有的节假日在内,加起来的加班时间总和不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36小时了,单位是违反劳动法的,要受到劳动监管部门的惩处的。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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