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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大学生。在**网报名做了云客服。就是在网上报名培训后,在线给会员提供在线咨询的客服。然后昨天接到**网工作人员的电话,说我外借账号。但是工作人员承认我上班账号登陆的ip地址没有变过,并且跟我说了一句你是否违规我核实不到所以处罚不变,她没有给我提供任何我违规的证据并且也说不上我到底哪里违规。冻结我账号后我再打杭州那边电话她不接了。今天早上,她发出一封全网公告,说我外借账号,说我严重违规。并且12月的1800元工资也不发了。我就想请问,她无凭无证的说我违规封我账号后再这样公告告诉所有人,算不算诽谤,算不算侵犯我的名誉。我真的已经觉得我的身心受到了伤害。莫须有的罪名处罚我不给我工资,现在还这样的公告。而且她说我违规所以这个月的工资不发放,这种情况有劳动法的保证吗。当时并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只是报名成功,然后经过在线的培训上班的。我只是一名大学生,投诉无门,我该如何维护我的自身权益?就算用人单位有条例说违规不发放工资,这样的条例合法吗?有劳动法保证吗?

劳动纠纷 2018-10-20 10: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构成诽谤罪的客观要件有三: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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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可按照下列法条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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