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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97年6月30日进入现在工作的单位.从进入单位直到2008年6月30日才开始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是劳务派遣合同).之前从1997年6月到2008年6月没有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是从2006年6月开始缴纳.从2008年开始至2013年6月30日合同到期一共签订了3次劳务派遣合同,现在合同要到期了单位说效益不好需要裁员不再续签了,请问我能得到什么补偿啊? (和单位协商了好几次单位说只补偿从2008年至今的5个半月工资).本人也看了劳动法的一些规定,是否是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从1997年算起到2013年一共是16年相当于16个月呢?另外我看劳动法规定有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么个说法,像我这种情况单位是否存在逆向派遣的违法行为?我是否可以要求从08年开始双倍赔偿呢?还有就是单位基本每周末都要加班一天,可是加班费只有30元,我现在能否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要求补偿?另外请问像我是否也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年休假.单位说是没有的.....我能不能要求单位补缴1997年到2008年的社会保险呢?

国家赔偿 2018-10-20 1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
    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
    23.5天执行。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可以,这需要看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按照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如劳动合同违反该标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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