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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一部分违法行为,工作期间不敢举报因为接触到的人不多很容易被怀疑,现在离职了想过段时间去举报,不知道算不算泄露商业机密?举报公司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可能还存在做假账,不知道有没有涉及到税务这部分,需要把手头上的证据提供给相关部门调查后才清楚有没有用,这种情况是否是泄露商业机密?如果要举报向哪个部门举报呢?是否是当地的质量监督局?公司是很大的上市公司,怕被报复。

合同纠纷 2018-10-20 11: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职员工应当注意以下事项:提前三十日将离职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严格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满后,员工也应当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新单位工作过程中不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直至其商业秘密被公开。
    1、首先,员工准备离开公司前,应当提前通知原单位
    2、其次,如果原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书》中或与公司签订的其他《保密协议》中,对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做出合法、有效明确约定的,员工应当严格遵守。
    3、最后,企业到新单位入职后,也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工作中不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补偿金是合同自己约定的。竞业禁止的对象也主要是高管、技术人员和掌握公司核心机密的其他人员。
  • 商业秘密:我国《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
    1、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保密约定获得,依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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