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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原是一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经猎头公司推荐,我被一大集团聘任为子公司总经理,签订合同5年,但是工作两个月后被单方无故解除合同(人事总监告诉我,老板听到什么闲话留言,她也感到很可惜),对我并未有任何补偿,而且工资也只是发到通知我离开的当天。从我入职到离开的整个过程,猎头公司一清二楚。该公司多年来从未有专业人士在经营,管理基础和市场口碑很差,我上任后,从策划定位开始,逐步建设营销渠道,进行必要的品牌推广和传播,努力改变过去的等客上门、被动营销的局面。我的经营思路之前也和集团董事长分析过了,他也十分赞成,但时隔两月又变卦!出尔反尔这是对职业经理人的最大伤害!我离开时就想起诉,但考虑到自己在业内也是有些知名度的人,打官司影响不好,想给彼此留个面子,但是三四个月来,因为此事的影响,我却一直没有找到工作,而且老婆当时也为了支持我的事业回到家里。您说,这对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多么巨大的的负面影响。直到今天,我的工作还没有着落,原公司对我的伤害,我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请予指导答复为谢!

综合法律 2018-10-21 00: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方法是从用工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如你在该厂工作超过一年,则从第十三个月起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获得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得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后两金依照当地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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