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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非全日制营业员,工作6小时。每个月开工资在800左右,今年2月的工资更是低到450,请问我这样的情况应该和谁反应才能维权?如果因为我反应了,却把我开除了,这样合法吗?

综合法律 2018-10-21 15: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全日制员工属于正式员工,但跟标准的劳动关系有点区别,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仅订立口头协议。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开除,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必须办理工资清理、社保、医保及劳动关系等转移手续,不得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同时,需依据具体情形确定被开除是否合法以及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 劳动派遣的纠纷,和派遣公司协商,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加班费由派遣公司支付,最晚离职后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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