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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8月28日由所在工作单位担保与本地联通公司签订协议购得月最低消费陆拾陆圆(66.00元)的合约机一台,机型是HTCt328w,合同起止日期是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要求机卡不能分离。2014年5月初,手机出现问题,手机触屏不能正常使用,经与营业厅相关人员联系咨询后送营业厅修理,营业厅电脑记录显示2014年5月19日受理,6月3日从朝阳返回,处理结果是:因产品质量问题,返厂免费更换了一块触屏。这期间营业厅并未按国家《手机三包法》的规定7天之内不能修复的给予提供备用机,是我自行解决的通讯问题,从记录上看至少修理了16天。2014年9月手机再次出现问题:手机无法开机。我去营业厅要求给予三包服务,这次记录的受理时间有分歧,营业厅开具的朝阳快捷通讯维修工单上的日期是14日,营业厅电脑上显示是9月16日受理。几天后,营业厅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我说:经检测,手机主板损坏,不能使用了,并说这个手机保修期截止日期是2014年9月1日,现在已不在三包范围之内,不予保修。但根据国家《手机三包法》第八条的规定,三包有效期的计算,需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保修延误的时间。我的手机5月份修理过,扣除修理的16天,我的手机保修期至少应该截止于2014年9月17日(除手机触屏外),因此在第二次送修时该手机仍在保修期内。而联通公司营业厅却多次以超保修期为由拒绝保修服务。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胜诉的概率有多大。谢谢

产品质量 2018-10-22 07: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规章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汽车“三包”政策中“三包”的有效期是多长? 新规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灯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保修期限是不低于3年、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 对于最受关注的退换货条件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新规中列出四种具体情形:
    (一)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二)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三)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四)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除此之外,新规还规定了因修理时限的原因引起的换货情形以及因换货不成而引起的退货情形。
  • 生产者应承担哪些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  
    (一)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四)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l)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失的。”  《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147条规定:“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135条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立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经上级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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