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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朋友您们好:       我是一个营销人员,4月1号进入一家北京食品生产企业(下称A)上班,负责外埠几个市的区域销售工作.当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工资和费用由公司从工资卡到期打来.但后期才了解我们不属A企业销售人员,而是一家北京人员资源公司(下称B)派遣到A公司的员工,一直到的4月下旬才由我本人到这B公司要求签定合同,不过B公司要求我签订日期要写在4月1号,我没能同意,在签订日期上填的是合同签定当天的日期!       请问1:我在4月至签定合同中间是无合同阶段,B公司是否要为我付双倍工资,签长期合同?如果赔偿双倍工资,那么是以什么标准算.我的工资分两块,一块为工资加奖金.另一块为补助加路费.                2:如果A公司给我调动工作销售区域,不在我愿意的情况下,要求我辞职我应该怎么应对?B公司又应该对我怎么处理?                                                                                                                                                   期盼有相关律师朋友给我解答,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0-22 10: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不想被调动工作岗位,员工有权拒绝。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员工不胜任该岗位时,公司可以调动工作岗位;当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可以调动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与你朋友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
    如果超出了一个月,则须向你朋友支付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不可以。
    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而言,调整岗位应当协商一致并变更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属于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

    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二、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后劳动条件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和其它违法情形的。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强行调整岗位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一)项规定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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