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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从事工会、劳资和办公室内勤工作,与公司签订的是无期限的固定劳动合同。我单位是按级别实行的岗位工资,今年单位给我涨工资按司机一样的标准,(董事长和监事主席是两个大股东,任何事情他们定局),我认为不合理,与他们理论,他们因为我做人和工作太认真,不给我调标准,因为与领导发生了争执,领导就将我的工会工作(工会主席职务)和劳资工作撤消了,让我生产一线从事勤杂工工作,我拒绝从事,现在他们要停发我的工资,问:1、他们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吗?算不算单方违反劳动合同?2、我可以到劳动部门维权吗?

合同纠纷 2018-10-22 13: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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